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违法!
栏目:刻绘 发布时间:2024-08-15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1982年国家首次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近一次修订和发布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尽管实施多年,但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2023年1月29日,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州廊桥-后坑桥墙体被涂污(涂有电话广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陶某(电话机主)涉嫌涂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局于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陶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州廊桥-后坑桥”涂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意昂代理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在文物保护部门指导下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文物是先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当事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涂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应增强文物保护意识,织密织牢文物保护网,共同营造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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