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建占用、迟到扣减…… 年休假规则岂能任由企业随意定?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8-29

  新闻事件:前不久,北京一位律师表示,其经手的劳动仲裁案件中,90%的案子涉及未休年假的赔偿问题,让“带薪休假落实为何这么难”的话题登上热门榜。有媒体近日报道,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对职工休假加以限制,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工人日报》5月20日)

  东方网:据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至今已实施16年,不能休满年假的人为何仍较普遍?

  一方面,员工普遍太弱势,在就业竞争激烈之下,员工没有多大讨价还价余地,只能忍气吞声。很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薪酬很低,员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工作量,休假与工作量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与此同时,正因员工弱势,一些企业未提前征得劳动者同意,也未经过民主程序,自行制定、调整年休假规则,诸如事假、病假乃至上班迟到均优先扣除年休假等。

  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监管进一步致使带薪年休假无法落实。有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曾表示,监管部门既要保障职工休假权,也要顾及企业利益,不宜大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尤其是不能无视个别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多数时候只能倡导、鼓励让职工带薪休年假,无法采取强制行动。

  要让年假怎么休不再由企业说了算,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指导企业建立民主程序,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办法。另一方面,应严格追究企业的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比如提高违法企业向“年休假不能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外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有专家还建议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在落实带薪年休假方面多次违法的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联合其他部门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以此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与此同时,畅通维权机制,对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多一些敢休的职工,就会少一些“不让休”的企业。

  奶茶店张*:每个人岗位固定,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有人休年假,就意味着需要安排别的岗位的人来代替。这样一来,便会出现因临时顶替不熟悉岗位而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的情况。

  王*姗:公司不想让我们休年假,又不想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想方设法将“抵减年休假”合理合法化。

  花**猫:当年在私企休了五天年休假,人事像看稀有动物一样看着我,幸亏我当时业绩不错。

  蒋*璟:有关部门应以更能动的事前介入,通过有力捍卫年休假规则的刚性,来撬动实际休假天数的增长,理应成为下一阶段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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